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

立法會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》委員會於2018 年 4 月 9 日會議中續議條例草案,當中包括美容業持份者關注的事項:

1. 第 53(4)條,任何人不得同時在超過兩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,擔任醫務行政總監。食物及衛生局提供考慮的優化建議,容許每名醫務行政總監同時負責最多三間由不同持牌人營辦的診所。

2. 第66條獨立和分開的處所及第67條分開的入口,會議文件提及第 42條,任何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人,可向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。

會議文件:
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yr16-17/chinese/bc/bc58/papers/bc5820180409cb2-1135-2-c.pdf

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》委員會會議 (2018/04/09) – 第7:00及1:49分鐘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