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5月10日 修訂《中醫藥條例》(第549章)“中成藥”定義諮詢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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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Frances Chiu及名譽會長Candy Chu於2018年5月10日出席衛生處中醫藥事務部舉辦之修訂《中醫藥條例》(第549章)“中成藥”定義諮詢會,與會者包括衛生處官員及各美容協會代表。

衞生署簡介法例修訂目的,是為加強對現時市面出現的"仿中成藥"產品的規管,並無意規管美容產品,擬修訂內容分為四部份: 1) 修訂「中成藥」定義 2) 修訂「有效成分」定義 3) 新增「藥用中藥材」附表 4) 新增「中成藥製劑」附表。

本會主席不同意規管與美容無關,表示擬修訂內容將影響天然護膚品市場的發展,包括:

1. “含有或聲稱含有「藥用中藥材」附表內的任何物料"的護膚品將被定義為中成藥,現在很多護膚品也有使用「藥用中藥材」附表的中藥為美容原料,例如艾草(艾葉)沐浴液。此外,「藥用中藥材」附表的天然植物如只局限被稱為中藥則有點狹窄,例如乳香、沒藥、安息香等也使用於香薰或自然療法。

2. “被表述為或其說明可使人合理地認為該產品為「中成藥製劑」附表內的中成藥製劑"的護膚品將被定義為中成藥,當中一些中成藥製劑名稱可能過於廣泛,例如平安膏,坊間一些驅蚊製品也聲稱為防蚊平安膏。

3. “含有或聲稱含有的中藥物料僅屬「藥用中藥材」附表以外的中藥物料作為有效成分,以及其他非中藥物料作為有效成分,並附有醫療聲稱",而"醫療聲稱指任何聲稱用於診斷、治療、預防或紓緩人類的疾病或症狀,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" 的產品將被定義為中成藥,當中治療、預防或紓緩等字眼含糊,業界未必能夠掌握合法的非中成藥聲稱,事實上《不良廣告(醫藥)條例》已限制某些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聲稱。

按現在消費市場需求的趨勢,本會憂慮未來可能有更多的天然植物用於美容用途,如果強將某些植物定義為中藥將阻礙天然護膚品的發展。故本會建議政府按使用性質區分,使用天然植物(不論被定義中藥與否)於外用美化容貌及皮膚保養的護膚品均視為消費品,由現有《消費品安全條例》(第456章)規管。

衞生署回應現正就有關修訂進行業界持份者諮詢,建議美容業界於2018年6月1日前就修訂《中醫藥條例》中成藥定義及相關條文提交書面意見。

修訂《中醫藥條例》(第549章)“中成藥”定義簡報資料已上載到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站,有興趣表達意見的美容從業員可於以下網址下載:
http://www.cmchk.org.hk/pcm/news/Consult_pCm_def_c.pdf